为了切实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和就业创业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我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领导,分管院领导负责,各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组成的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处及各系部负责就业创业工作工作人员组成的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工作实施小组;同时,各系部指定相应人员负责落实本系部具体就业创业工作工作。
第二条 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学院领导全院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工作。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处,作为主管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院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工作的日常管理。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工作实施小组,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成立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协会,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宣传就业创业工作、服务就业创业工作的作用,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组织联络学生与就业创业工作指导部门的桥梁作用。
第四条 学院适应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创业工作需要,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实行有利于学生学习、成长和就业创业工作的学习制度、学习方式 以及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和就业创业工作服务。就业创业工作指导的重点是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就业创业工作政策法规宣传,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创业观和职业道德观教育,以及求职应聘技巧的训练。就业创业工作服务的重点是收集发布需求信息,组织供需洽谈活动,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开展市场调研、就业创业工作咨询、推荐安置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六条 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可采用授课、讲座、咨询、模拟面试等形式进行。新生入院应组织关于就业创业工作形势与政策的专题教育。就业创业工作指导课程列入学院教学计划,做到有教材、有学时、有学分、有考核。学生在院期间应按规定完成就业创业工作指导课程的学习任务。学生毕业前应组织关于走向社会的专题教育。
第七条 供需洽谈活动、校园招聘活动,统一由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处负责组织。不得冲击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管理。一般宜在大学第五学期12月初开始,特殊情况由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双向选择”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学院推荐与学生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就业创业工作模式,学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学生有义务为国家服务,要树立先就业创业工作后择业的就业创业工作观。
第九条 大学第五学期按学院规定进度,上完全部应开课程,并为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好相应准备。组织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意向调查,按规定开始给学生发放毕业生推荐书和高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协议书,开始组织供需见面、院园招聘活动。各系部督促学生填好就业创业工作意向调查表,汇总提交需要学院直接推荐安置的学生名单,并做好本系部学生毕业推荐资格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条 大学第六学期,学生应按规定到学院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清考、毕业资格审查、毕业推荐安置、毕业手续办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所有外出就业创业工作学生(包括个人自找工作和学院推荐安置)外出就业创业工作前,必须由各系部审定毕业推荐资格,进行就业创业工作去向登记,办理毕业推荐离院手续,最后将有关信息汇总交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处。学生必须符合无违法行为,无严重处分,身体检查合格,各科考试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达标,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各种费用交清等条件,方能通过毕业推荐资格审定。
第十二条 凡是未进行或未通过毕业推荐资格审定的学生,学院不办理推荐安置派遣手续,不办理毕业离院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属于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录用的,必须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创业工作协议;属于学生要求学院推荐安置的,必须由毕业生与学院签订学生安置就业创业工作协议。签订就业创业工作协议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规、权责对等、责任自担的原则。学院有义务指导学生签订协议,有权利对所签协议进行鉴证登记,有责任帮助学生维护合法权益。学生有义务配合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指导部门开展的有关工作,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自觉接受学院的就业创业工作指导,主动参加双向选择活动;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自主落实就业创业工作单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情况(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的除外)和自己将获得的待遇;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在学院表现、学习成绩,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
第十五条 来学院招聘的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及时与学院取得沟通和联系,在学院允许和安排下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可通过与学生的双向选择,自主录用我院毕业生;可通过学院或学生本人,了解学生包括身心状况在内的基本情况和在院表现、学习成绩;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如实向学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岗位要求、基本待遇等。
第十六条 学院按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实事求是地对学生作出毕业鉴定。毕业鉴定主要包括学生在学院期间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建立毕业生档案。
第十七条 纳入就业创业工作建议方案的学生,离开学院时学院将发《普通高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报到证》(简称“报到证”)。用人单位一般凭学生的“报到证”按规定完成接收的具体手续。
第十八条 鼓励系部通过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学质量,搞好就业创业工作服务,从而提高各系部综合就业创业工作率和专业就业创业工作率。对综合就业创业工作率在全院前三名的系部在全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辅导员积极主动地开展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服务工作。每一学年度由各系部按要求申报1—3名就业创业工作服务工作做得突出的毕业班辅导员,在全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支持学院教职工利用自己的专业关系、朋友等资源寻找用人单位和就业创业工作岗位,对于给学院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处提供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教职工,按成功招聘录用学生人数和一定金额标准给予奖励,对贡献突出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对不遵守国家就业创业工作法规、不遵守学院就业创业工作制度、干扰破坏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指导工作秩序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指导处负责解释,组织修订,并督促执行。
二零二一年八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