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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规定

2023年11月13日 10:14  点击:[]


为全面及时了解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就业状况信息反馈机制,做好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及检测预警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218号)鄂教学办函〔2022〕5号文件精神》精神和《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就业指导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就业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成立由各学院院长为组长,学院副院长、团委书记、学院就业工作指导教师为成员的就业统计工作小组。组长对本学院就业统计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 学院就业统计工作小组在学校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的领导和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毕业生就业统计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要组织全员学习有关就业统计工作的精神,了解就业统计政策法规,定期进行专题学习和研究,实行就业统计工作月例会制。
   第四条 建立校、院、班三级核查体系,夯实就业统计基础。班级着力数据的及时性、材料的完整、规范性和动态性;学院着力就业数据的结构、服务的有效性以及传递的枢纽;学校着力于就业数据的整体、真实性和及时反馈。

第五条 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报送质量。建立稳定的就业统计队伍,形成学校数据人员、学院就业干事、辅导员三级就业统计人员体系。三级就业统计人员各负其责,在统计、核查工作中的质量直接与个人工作业绩挂钩,确保报送质量。

第六条  切实做好就业进展月报统计工作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机制。要加强月报统计工作的报送制度,根据教育部要求要在每月28号前报送本月报统计表加强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管理工作,明确专门的就业信息报送人员,具体负责本校、本院、本班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报送、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加强就业统计核查,提升统计质量。毕业生就业核查分“自查、检查、核查”三阶段。第一阶段自查工作由毕业班辅导员开展,通过电话、短信、QQ、微信等多种形式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二阶段检查工作由各学院在7月组织开展,对困难学生开展“一对一”帮扶活动,及时与辅导员沟通,落实每个毕业生就业状况;第三阶段核查由就业处在8月上旬组织专班集中进行,对毕业生就业协议规范性核查,并与企业和毕业生联系核实就业情况,对在核查过程中出现问题予以反馈、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八条 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和教育。就业教育要与日常管理、课堂教学、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辅导员要检查、督促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就业指导教育活动,各学院要检查、考核辅导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的供需洽谈、校园招聘活动,各学院要积极做好应聘报名、录用到岗的组织发动工作。
   第十条 要配合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督促学生填好就业意向调查表,汇总提交需要学校直接推荐安置的学生名单。做好毕业生推荐资格审查,为学生就业作好相应准备。
   第十一条 要建立毕业生未就业登记、统计制度,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要将离校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展实名登记,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十二条 落实责任追究,严禁弄虚作假。存在违反三不得要求的行为,不存在不切实际向各院部提去向落实率具体指标 不存在层层加码向辅导员摊派就业任务、不存在将单一的去向落实率指标与就业工作人员或辅导员的绩效考核、评优等挂钩严格执行 四不准,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与就业签约挂钩;不准劝导毕业生签订虚假协议;不准将顶岗实习材料作为就业证明。坚决杜绝毕业生“被就业”,坚决查处任何形式的就业率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虚报就业率的行为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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