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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2023年11月13日 10:21  点击:[]

一、指导思想

加强对学院、班级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强化就业创业的统计与核查,落实院、班二级就业创业工作责任,调动各学院、班级就业创业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提高我校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促进我校就业创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与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考核领导小组

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学院、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人为成员。

三、考核原则

坚持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就业率考核和就业质量考核相结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考核原则。

四、考核对象

学校就业创业工作人员,各学院、学院就业干事及班级辅导员

五、考核实施

(一)各学院考核细则(见附表1)

(二)基本工作量的核定

各学院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单位,毕业班辅导员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人,按照国家、省和学院相关文件精神,关心关爱毕业生,做好学生就业教育、指导、岗位推荐、资料完善等毕业生就业工作,配合做好就业核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

毕业班辅导员就业工作基本工作量的核定:年终就业率达到94%或未达到94%,但是超过本专业前一年年终就业率。

(三)绩效工资的核算

1.毕业班辅导员绩效工资的核算与发放标准

毕业班辅导员绩效工资由就业率绩效工资和就业质量绩效工资组成。

1)辅导员就业率绩效工资的核算与发放标准:

辅导员完成基本工作量,按每生20元标准核算就业率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为:班级毕业生人数×20元×班级年终就业率/学年终就业率×100%。

辅导员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不核算就业率绩效工资。

2)辅导员就业质量绩效工资的核算与发放标准:

毕业生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专升本、毕业当年应征入伍、入选国家地方项目等,发放标准按每生100元标准核算就业质量绩效工资。

毕业生在潜江市就业的,发放标准按每生50元标准核算就业质量绩效工资。

2.就业干事与其他干事待遇相同,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按月考核发放。

3.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学校全体辅导员平均值给予发放(不含负责人)。

(四)绩效工资的发放

毕业生就业工作绩效工资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核算,学校党委审批,财务处发放。

(五)各学院年终考核

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按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对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进行年终全面考核。

(六)考核纪律

1.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不得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2.不得徇私情降低考核标准,不准泄露未经审定和尚未公开的测评信息。

3.如违反上述规定,将视其影响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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