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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0-05-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教育,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表现、学业表现、文体表现和综合能力表现四个方面。综合测评满分为100分,德、智、体、能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25%、50%、15%、10%。

计算公式为: M=A+B+C+D

M——综合测评总分; A——品德表现分;

B——学业表现分; C——文体表现分;

D——能力表现分。

第三条 各班(年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综合测评的成绩作为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助学金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品德表现测评

第四条 品德表现分A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A=(基本分+附加分-扣分)×25%。

第五条 品德表现分的基本分为70分,包括以下七小项内容,每小项分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表现太差者可计5分以下。

品德表现:

(一)拥护国家的政策方针,自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学院的正常秩序,不参加非法组织,不组织和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二)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参加各种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学习,在学习中积极发言,平时积极撰写心得体会;

(三)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勤奋学习,自强不息,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进取心强,无厌学、旷课现象;

(五)关心集体和他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

(六)加强自我修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诚实谦虚;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

(七)培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作息,不起哄,不吸烟,不酗酒,不赌博,男女交往得体、大方、文明。

第六条 品德表现的附加分为30分,包括以下各项:

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本班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3。

(一)担任学院、系(部)、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考核合格者分别奖励5分、4分、3分,被评为优秀者再加2分,担任学生干部身兼多职者,该项不得超过10分。

(二)凡受到各级各类荣誉表彰的给予相应加分。国家级加18分,省级加15分,学院级加10分,系(部)级加5分。

(三)受表彰的集体,每个成员都可以加分,国家级加5分,省级加4分,学院级加3分,系(部)级加2分。

(四)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者,酌情加5—10分。

(五)凡经学院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评议,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但未受正式表彰的学生,经核实无误后由各系(部)酌情加1—5分。

第七条 品德表现的扣分在品德表现基本分中扣除:

(一)无故迟到、早退者,扣1分/次,旷课者,扣3分/学时。

(二)损坏公物者、乱丢乱扔杂物者、起哄闹事者,每次扣3分。

(三)违反学院作息制度,未按时参加升旗仪式、无故晚归者每次扣2分,夜不归寝者每次扣5分。

(四)在学院规定的晚自习期间打扑克、下棋等影响教学秩序者,每人次扣1分。

(五)卫生检查评比不合格的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次扣1分;未参加该宿舍卫生劳动者,每人次扣2分;由于某种不负责行为造成该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不合格的当事者,一次扣2分;平时检查,个人内务整理不合格的,每人次扣1分。

(六)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在计算机、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传播、观看反动、淫秽内容者,学年品德表现测评不合格者,品德表现以0分计。

(七)违章用电、违规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者,每次扣2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10分。

(八)拨弄是非,制造事端、矛盾,引起同学或集体不团结者,每次扣2—5分。

(九)仪表不整,穿背心、拖鞋出入教室、办公室、礼堂、舞厅等公共场所者扣1分;在公众场合吸烟者扣1分;酗酒者扣2分。

(十)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50分。

(十一)在公众场合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者扣5—10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八条 学业表现分B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B=(基本分+附加分-扣分)×50%。

第九条 学业基本分为85分,包括该学年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的成绩。

计算公式为:V=(S/N)×85%。

V:学业基本分;S:学年各科成绩之和;N:学科门数。

第十条 学业表现的附加分为15分,包括以下各项。

计算公式为:

(本人原始附加分/本班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15。

(一)在院、省、国家级的报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科研论文,每篇分别加10、20、30分。该项最高不超过50分。

(二)代表学院参加省部级学术方面的比赛获奖者,第一名(一等奖)每人奖10分,第二名每人奖6分,第三名每人奖4分,优胜奖(鼓励奖)每人次奖2分;国家级比赛获奖者加倍给分。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三)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A级者加5分,通过四级者加10分,通过六级者加20分;非计算机专业学生参加湖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者加3分,通过国家二级者加6分。

(四)凡参加系(部)各类有利于拓宽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每次加1分,凡在这些比赛中获奖者按不同等级可加2—4分。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的扣分在学业基本分中扣除:

(一)凡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除在其品德行为测评中扣分外,加扣10分。

(二)每旷课一节扣2分,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

(三)平时不按时上交作业者,按每次扣1分。

(四)考查不合格者,每科扣2分;补考不合格者,每科扣5分。

(五)实习实践中因违反规则而发生事故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3—10分。

(六)在实习实践中,凡不服从安排、中途无故离岗者每次扣5—10分。

第四章 文体表现测评

第十二条 文体表现分C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C=(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5%。

第十三条 文体表现的基本分为40分,分四小项,每小项分为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10分、8分、6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真上好体育课,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二)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

(三)代表学院参加各种文体比赛,在比赛中展现良好的精神风貌。

(四)升旗仪式出满勤,平时能自觉锻炼身体,身体素质良好。

第十四条 文体表现的附加分为60分。

公式:(本人原始附加分/本班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6。

(一)参加体育比赛或文娱演出活动者,系(部)级每次加3分;院级加5分;省级加10分;国家级加15分。获系(部)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加者分别加3、2、1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参加者分别加6、4、2分;参加省级获奖者加10分;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奖者加20分。

(二)凡为系(部)以上级文体活动比赛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的每次加2分。

(三)凡坚持参加学院运动队和学院组织的艺术排练的加5—10分。

第十五条 文体表现的扣分在文体基本分中扣除:

(一)凡系(部)要求统一参加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5分。

(二)凡学院要求统一参加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10分。

(三)体育考核或体能测试不合格者扣5分。

第五章 能力表现测评

第十六条 能力表现分D由基本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计算公式为D=(基本分+附加分-扣分)×10%。

第十七条 能力表现基本分为60分,分四小项,每小项分上、中、下三个等级,分别计15分、12分、1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口头表达能力较强,有较强的演讲、辩论和写作能力。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社交、公关及领导能力、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有主见、有创新,在所从事的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

(三)能按时按质完成各种文字材料,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科研、调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精神。

(四)在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显著。

第十八条 能力表现附加分为40分

计算公式为:(本人原始附加分/本班最高原始附加分)×100×0.4。

(一)为学院的宣传工作做出贡献(含投稿、编辑、出版、播音等)加3—6分;在各级刊物上发表文章的,国家级10分/篇,省级5分/篇、学院级2分/篇。该项最高不超过20分。

(二)在各级各类竞赛(演讲、朗诵、书画、征文等)中,获系(部)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4、3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8、6分;获省级奖者,加10分;获国家级奖者加20分。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且提交活动报告,加3至5分。

第十九条 能力表现扣分,在能力表现基本分中扣除:

(一)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不尽职,或因工作不力,出现明显差错者,扣3—10分。

(二)不能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者,每次扣2分。

(三)专业见习不及格者扣10分,就业实习不及格者扣20分。

第六章 综合测评实施步骤

第二十条 在以上四个方面的测评中,另有未被列举的情况,需加减分的,由各系(部)与学工处商定。各项的最后总分(基本分+附加分-扣分)高于100分按100分计,低于0的按0分计。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结束后,学生应当认真按测评的四项内容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并实事求是地填写表格里各项基本分、附加分、扣分,向班级评议小组汇报。各班常设测评小组,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团支书、班长及五名学生代表(代表由本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组成,测评小组负责记录和收集、保存学生有关测评内容的材料,综合整理学生的测评分,各系(部)学工领导负责审核各班测评结果。

第二十二条 综合测评步骤:

(一)首先由学生本人按测评办法内容自我打分,然后由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合议打分,计算出学生的最后得分。

(二)各班测评结果报系(部)领导审核。

(三)各班将分数公布,允许学生在三天内提出质疑,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

(四)各系(部)将测评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院、系(部)学生干部的评分应征求相应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四条 综合测评的结果标志着学生的成绩和素质,应当实事求是地依据测评办法进行测评,学生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另在其总分中扣除20分。

第二十五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真正做到齐抓共管,学院各有关部门、全体教职员工可依据综合测评办法,将学生的表现情况书面递交学生所在系(部),并提出加分或扣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按各项测评内容得分算出最终得分M,然后按照85—100分、75—84分、60—74分、0—59分的划分标准,分别折算成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将综合测评的有关材料存入其档案,供用人单位参考。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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