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常规管理
位置: 学院首页 > 学生工作 > 常规管理 > 正文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0-05-28   点击数:

为贯彻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7号)精神,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机构

学院设立院、系、班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部分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同学进行初步资格认定;系级评审组由各系系主任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为组员,对提出申请的同学进行复审;院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学工处、保卫处、团委、财务科负责人及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最终确定助学金资助对象。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一等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每生每年2000元和三等每生每年1000元。

2、中专生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已被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对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可以申请助学金

1、受学院纪律处分者;

2、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3、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4、参与打架或起哄闹事者;

5、有赌博、酗酒、抽烟及高消费行为者;

6、有故意损坏公物、损公肥私行为者;

7、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名额分配

学院将按照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将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系,各系再将名额分配到各班级进行等额评审。

五、申请与评审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评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认真如实地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专科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班级评议认定。班级评审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议和认定,并将评定结果报本系评审组。

3、系审核认定。各系评审组对本系各班的评议结果进行等额评审认定,提出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本系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将助学金申请汇总表以及学生个人申请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级评审组审核。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持,院级评审组对各系评审认定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汇总,然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5、上报评审结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审核,然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或备案。

六、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每学年度助学金分学期以银行打款的方式发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院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院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七、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师范路16号 | 邮编:433100 | 电话:0728-6281182 

CopyRight © 2004-2010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