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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关于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作者:质管办     点击数: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职业院校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总体要求,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专业人才培养和开展质量评价的基本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学校内涵建设水平,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部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育人机制,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突出职业教育的类型特点,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进教师、教材、教法改革,规范人才培养全过程,加快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促进全面发展

全面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授基础知识与培养专业能力并重,强化学生职业素养养成和专业技术积累,将专业精神、职业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二)坚持标准引领,确保科学规范

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强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遵循规律,体现培养特色

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处理好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学历证书与各类职业培训证书之间的关系,整体设计教学活动。

(四)坚持完善机制,推动持续改进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建立健全行业企业、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动态调整机制,强化教师参与教学和课程改革的效果评价与激励,做好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反馈。

(五)坚持立足区域,服务地方发展

广泛调研行业产业、江汉地区及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深入分析人才需求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根据本地本区域需求,结合毕业生职业可持续发展要求,确定专业对应的就业岗位(群)、岗位(群)职责、岗位工作过程、岗位能力要求、岗位证书要求等,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服务区域经济社会文化发展。

三、制订步骤

(一)成立工作组织

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各院部根据专业类别分布组建专业建设委员会,做好专业建设发展的规划与设计。专业教研室主任牵头,组建包括行业企业专家、教科研人员、一线教师和学生(毕业生)代表在内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组,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具体工作。

(二)组织学习研讨

教务处和院部应组织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的校内人员学习、研讨,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教育最新文件,职业教育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相关的专家报告,国家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专业认证标准,专业对应的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标准(考试大纲、认定标准等)、职业技能证书考试要求,相关的1+X证书标准等。

(三)开展专业调研

各院部组织专业教师通过深入行业企业走访、访谈座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专业调研,了解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专业人才结构和人才需求状况、劳动岗位职责和典型工作过程、岗位工作所需要的职业行动能力等,明确本专业面向的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素质、能力、知识规格和职业技能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形成调研报告。

(四)分析工作过程

各院部应组织召开有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人员、专业骨干教师参加的研讨会,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对职业岗位进行分析,提炼典型工作过程(工作任务),梳理、归类和整合职业行动能力。

(五)构建课程体系

结合专业调研、职业工作过程和职业行动能力分析,落实国家专业教学标准、职业标准、职业资格证书标准(考试大纲、认定标准等)、顶岗实习标准、职业技能证书考试要求,以及相关的1+X证书标准,准确定位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毕业要求,确定专业课程,遵循职业教育、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科学构建课程体系,明确课程教学内容、学时安排和教学进程安排。

(六)明确条件保障

为保障人才培养目标实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师资队伍、教学设施、教学资源、教学方法、学习评价、质量管理等保障条件要求。相关保障条件和教学要求应落实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专业认证标准、1+X证书考试要求等。

(七)方案编制审批

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由专业带头人(负责人)执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工作组和相关专业教研室集体研究和讨论拟订,按教务处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各院部负责人进行初审,提出意见,返回修改后,提交各院部专业建设委员会进行认真论证,并按论证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论证和修改后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和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发布执行。

(八)方案发布实施

人才培养方案发布后,各院部、教研室应组织专业教师学习,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制(修)订专业课程标准,明确课程目标,规范选用教材,优化课程内容,规范教学过程,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课程标准和教学内容。

专业教师、跨院部任课的教师和公共课教师应主动学习所任教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任教课程的课程标准,充分理解所任教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位置和作用,在教学中主动落实课程思政责任,落实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制订教学实施计划,规范编写、严格执行教案,合理运用各类教学资源,做好教学组织实施。

若因社会需求变化、教育教学改革深化、学校教学条件变化,确需对课程开设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进行调整时,各院部应向教务处书面申请调整,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

四、相关规定

(一)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必须规范,内涵明确,简明扼要,体现职业教育特征,一般以“名词+动词”的形式命名,如声乐演唱、三笔字技能训练、教师口语训练、“××分析与实践” 、“××操作”、“××技术应用”等。除国家规定开设课程外,一般不以“××概论”“××原理”“××学”等作为课程名称。

课程名称必须用全称,不同专业或同专业不同培养方向的相同课程,要用统一名称。

同一门课程开设2个学期以上时,应按开设顺序在课程名称后用半角括号加注数字序号,如体育(1)、体育(2)。

(二)课程代码

为规范课程管理,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编制课程代码。公共基础课程代码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其他课程代码由院部编制、教务处审定。中职专业的课程代码应单独编制,不得使用专科课程代码。课程代码为8位。

1—2位代表院部:音乐学院01,设计学院02,表演艺术学院03、学前教育学院04,管理学院05,潜江龙虾学院09,中职部10,思政课与公共课部00,公共基础课程和继教学院面向普通专科专业开设的课程使用思政课与公共课部代码。

3—4位代表专业,各院部按本院部专业设置先后顺序从01开始编制流水序号,面向本院部各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统一编制为88,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统一编制为99。

5—7位代表课程,各专业大致按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专业拓展课的分类和开设先后从001开始编制流水序号,不同专业或同专业不同培养方向的相同课程使用排序在前的专业编制的课程代码,相同课程名称但教学内容不同的课程应编制不同的专业代码。

第8位代表课程开设学期,一门课程的每个学期均编制单独的课程代码,只开设1个学期的课程第8位为0,开设多个学期的课程第8位按开设先后顺序从1开始编制流水序号。

公共基础课程(必修)的课程代码3—4位按如下顺序编制:思政课、劳动课01,体育、军事课、心理健康课02,就业创业课03,大学语文、大学英语、普通话04,计算机课05,文化艺术素养课06。

(三)课程性质与课程类型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类,选修课又分为限选课、任选课两类。限选课指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选修或者指定选修的课程,比如特定专业选修、专业方向选修、达到某项条件后选修、课程模块中选修。任选课指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特长,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供学生自由选修的课程。选修课可以通过网络教学方式实施教学。

课程类型分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两类。专业(技能)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拓展课程。

根据教学内容,所有课程又分为理论课(A类课,理论讲授学时占比60%以上)、理实一体(理论+实践)课(B类课,理论讲授学时占比60%—40%)、实践(技能)课(C类课,理论讲授学时占比40%以下)。

(四)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应落实国家专业教学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以体现行业发展方向和学校特色。

1.公共基础课程(必修课)

公共基础课程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统一确定,培养学生职业通用素质、能力,也服务于后续专业课程的学习,各专业必须严格按要求执行。

2.专业(技能)课程(必修课、限选课)

专业(技能)课程设置要与培养目标相适应,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注重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精神的培养。

专业基础课程属于必修课程,指为学好后续专业核心课程所必须学习的专业基础性课程,以“必须、够用”为度,一般设置6—8门,尽量安排在第1—3学期完成教学。原则上每门专业基础课不超过72学时。

专业核心课程属于必修课程,指培养对应职业岗位所需关键能力和核心技能的课程,主要是技能课程或理实一体课程,是课程体系中最重要的课程,一般设置6—8门,必须保证足够的教学时数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专业拓展课程一般属于限选课程,指为拓展学生专业知识面、适应对应职业中远期发展、帮助学生适应更多职业岗位、强化学生专业特长、突出专业特色等而开设的课程。专业拓展课程应坚持针对性、应用性和先进性,由各专业根据学校实际自主开设。

3.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必修课)

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是指为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强化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独立于某一门具体课程,集中或分阶段安排,有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实践任务、考核要求的综合性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包括认识实习(见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艺术采风(写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撰写、毕业展演、顶岗实习前试教试讲等,一般不包括编排课表按节次上课的技能课程。

以培养学生通用素质、技能为主要目的的综合性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如非专业性的社会实践、劳动实践等,不列入专业实践性教育环节。

4.素质拓展课程(任选课)

素质拓展课程主要指满足学生个性需求、培养学生通用素质的公共选修课程,以及学校认可并认定学分,以经历、成果作为表现形式、具有育人价值的课程,如创新创业、志愿服务、参加竞赛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培训等。

(五)课程考核方式

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考核并认定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指由教务处或院部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考核标准、统一安排时间和场地、统一组织的考核。考查指经教务处或院部同意,由任课教师独立确定考核形式和考核标准、独立命题、独立组织的考核。

人才培养方案中应明确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公共基础课程的考核方式由教务处规定,专业基础课程中的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为考试,专业基础课程中的理实一体课程和实践课程考核方式原则上为考查,专业核心课程的考核方式均为考试,专业拓展课程的考核方式可以是考试也可以是考查,其他选修课程的考核方式均为考查。

在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或教务处、院部、教研室认为有必要时,考查课程也可以通过考试认定课程成绩。

无论考试还是考查,均应严格落实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要求,健全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学生学习过程监测、评价与反馈机制,加大过程考核、实践技能考核成绩在课程总成绩中的比重。

(六)学制、学时、学分

普通专科和普通中职学制均为三年制6个学期。五年一贯制专业学制为五年制10个学期,前3年为中职段,后2年为高职段。与其他中职学校联合开设的“3+2”分段制高职专业高职段学制为两年制4个学期。单独招生、扩招等特殊招生类型的学制以省教育厅批复为准。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按《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原则上前4个学期应基本完成专业应知、应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目标的教学,使学生获得从事职业的基本能力。第3学年应分阶段重点进行高级技能训练,专业综合训练,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培训,专业拓展训练,面向企业的“订单式”培训,顶岗实习等。

专业顶岗实习安排在第5学期或第6学期,也可以分阶段安排,累计时间一般为6个月,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对应的行业特点、人才培养实际需要灵活安排,但原则上不少于16周,不超过26周。

每学期的教学活动总周数按20周安排。各专业课内教学周学时以22—26学时为宜(不含公共选修课、早晚自习、琴点、功点、班会等),每学时45分钟。

三年制高职总学时数控制在2500—2700之间,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应当不少于总学时的1/4。三年制中职总学时数控制在3000—3200之间,公共基础课程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1/3。中、高职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均应当不少于10%。

所有专业均实施学分制。课内教学一般以16—18学时计为1个学分。整周执行的集中性实践教学每周按26—30学时安排,计1学分。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

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合格后获得课程学分。补考不合格课程原则上应安排重修,重修合格或重修补考合格后获得课程学分。坚决杜绝“毕业清考”行为。

各专业可以在学校学分(课程)替换规定范围内明确具体的学分(课程)替换情形。

(七)毕业要求

各专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结合学校实际,细化、明确学生毕业要求,严把毕业出口关,确保学生毕业时完成规定的学时学分和教学环节,结合专业实际组织毕业考试(考核),保证毕业要求的达成度。

毕业要求应科学、清晰、可考核。

各专业应将思想政治素质列入毕业要求,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不允许正常毕业。

各专业毕业所要求的总学分应不少于145学分(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素质拓展课程学分)。

各专业毕业要求中应规定在校期间选修素质拓展课程不少于5门并取得相应学分,以经历、成果作为表现形式的素质拓展课程学分不少于2学分。可以单独规定专业拓展课程的毕业学分要求。

各专业可以将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认定所必需的相关技能水平、技能证书列入毕业要求。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X证书列为毕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