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受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领导,在学校纪委的监管下具体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流程管理。第四条坚持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制度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开展资助工作;坚持财务公开,程序公正,结果公平,准确高效的原则进行资助公示。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含预科)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2200/3300/4400)。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五)学校奖学金。由学校每年提取事业单位收入用于资助资金使用,一等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每生每年800元。
(六)学校助学金。由学校每年提取事业单位收入用于资助资金使用,每生每年2000元。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八条中职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职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中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职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档案。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分别按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款项和管理。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到账首先进入学校学费收入账户,由财务处负责逐一落实到贷款学生个人。
第十二条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勤工助学岗位补贴的发放应按照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设置岗位、未经审批手续发放勤工助学岗位补贴或报酬。
第十四条各院部应于每学期初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报请学校党委同意后制发学费减免文件,学校财务中心在收费系统直接执行相应的学费减免额度。
第十五条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结合本校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捐赠、企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