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旨在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及《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制定的<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奖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奖学金名额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四条评审机构的设置
学校设立校级、院部、班级三级评审组。班级评审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初评。院部评审组由各院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对初评结果进行复审。校级评审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处、团委及各院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员,最终评审并确定学校助学金推荐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五条评审机构职能
(一)评选、审核、确定学校奖学金名单;
(二)负责对学校奖学金申请者的资质进行审查;
(三)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处理评审工作反映出来的问题和建议,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出来的情况。
第三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资助标准学校奖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2500元、二等每生每年1500元、三等每生每年800元。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六) (一)受学校纪律处分者;
(七) (二)自由散漫,且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八) (三)在上一学年成绩中有不及格科目且补考仍不及格者;
(九) (四)参与打架、闹事者;
(十) (五)有赌博、酗酒、抽烟及高消费行为者;
(十一) (六)有故意损坏公物、损公肥私行为者;
(十二) (七)在相关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四章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八条学校将奖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院部,各院部再将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班级。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学校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评审组提出申请。班级评审组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初评,并将评定结果在班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本院部评审组。
第十二条各院部评审组受理班级评审组申请,并对各班的评议结果进行等额审核,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在本院部学生中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院部将学校奖学金申请汇总表及评审相关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校级评审组对各院部评审认定的受助学生进行成绩、违纪等综合情况审核、汇总,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并在全校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师生如有异议,可以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奖学金资金以银行打款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