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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报销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费的规定(202301修订)

作者:   时间:2018-05-24   点击数: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关于报销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费的规定

(学校党委2023年1月4日修订)

 

为鼓励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学校决定对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培养费按比例给予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本校工龄报销的比例

1.工龄满6~10年:25%;

2.工龄满11~15年:35%;

3.工龄满16~20年:45%;

4.工龄满21年及以上:55%。

5.获得博士学位:另加20%。

二、最高限额

报销的实际金额上限为:硕士学位2万元人民币、博士学位3万元人民币。

三、其他规定

1.工龄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录取通知书规定的入学年月。

2.报销手续应在获得学位证书以后6个月内完成,由学校人事处审核,教师应提交学习申请书、录取通知书与学位证书复印件,学籍档案交人事处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3.教师获得学位证书以后必须继续在校工作5年以上,否则退还已报销的全部费用。

4.“同等学力申硕”获得硕士学位的,参照执行。

5.本规定自2023年1月5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报销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培养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党政办2023年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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