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试行)
一、查借阅事由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借阅干部档案或查借阅有关材料:
1.政治审查、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2.干部录用、聘用、考核、考察、任免、调配、职级晋升、教育培养、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工资待遇、公务员登记备案、退(离)休、社会保险、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3.人才引进、培养、评选、推送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4.巡视、巡察,选人用人检查、违规选人用人问题查核,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调查取证、案件查办等,可查阅有关材料。
5.经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编史修志,撰写大事记、人物传记,举办展览、纪念活动等;
6.其他因工作需要利用的事项。
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组织人事等部门查阅档案。复制、摘录的档案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查借阅人员范围
1.查借阅人事档案人员应当2人以上,一般均为党员。
2.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干部人事档案。
3.除组织、人事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4.为便于档案利用、管理和保证档案安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日常接触人事档案的人员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特殊情况除外)。
三、查借阅手续
1.学院内部人员查阅人事档案时,由阅档人填写《查(借)阅档案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处室院部审批后,报档案管理部门同意方可查阅。
2.各总支可持《审批表》查阅本总支范围内的干部人事档案,若需查其它总支及其直属支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另须经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查阅。
3.外单位查阅人事档案的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填写《审批表》,派二名中共党员按照查借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越级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4.查借阅部门或单位须在《审批表》签批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管档单位部门查借阅。
5.档案管理人员验明阅档人相关证件后,经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工作人员按有关程序登记并将档案交其查阅。
6.阅档人在规定时限内查阅,档案出库时要先清点后付出,归还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清点无误后,阅档人方可离开。
四、查借阅要求
1.查阅人事档案一般须有二人同时在场,而且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
2.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予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经人事处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室说明原因并办理相关的续借手续,借用期间不得擅自转借其他人,归还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材料。
3.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所阅档案内容不得向他人泄露。阅档时如需摘录档案内容,必须摘录到保密本上,并由党总支或直属支部在适当时候予以销毁。
4.未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复制或拍摄档案内容,确因需要(出国、升学等)的,由本人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人事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印或拍摄手续。
5.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严禁在阅档时喝水、吸烟,谨防损坏档案;严禁涂改、拆散、添注、勾划、抽取、增添、撤换、污损档案材料。
6.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得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工作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7.对违反制度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