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单身教师周转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身教师周转公寓管理,提高周转公寓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为单身教师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身教师周转公寓的使用采用审核、审批与管理分开的原则,审核部门为各院部处室,审批部门为组织人事处, 管理部门为后勤处。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2021年1月之后入职、符合以下条件的单身教师及辅导员,可申请单身教师周转公寓:
(一)原户籍地不在潜江市园林街道、泰丰街道范围;
(二)未婚,且无自有房产;
(三)提交用房申请时,入职未超过3年;
(四)未享受过潜江市其他专项住房补贴政策。
第四条 符合条件者填写《江汉艺术职业学院单身教师周转公寓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提交组织人事处审批。组织人事处审批通后提交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获得单身教师周转公寓使用资格,可与学校签订用房协议,凭用房协议到后勤处等待分配房间,办理入住手续。
第三章 审批
第六条 组织人事处是单身教师周转公寓审批部门,单身教师周转公寓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居住期限及收费标准另行约定。
第七条 根据潜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本楼栋性质为单身教师宿舍楼。如学校教师确有重大困难需要学校照顾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处室院部核实后上报,组织人事处审批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一事一议”。获得院长办公会同意用房的教职工,签订用房协议的同时须签署承诺书,保证房源紧缺时服从统一调配,及时腾退房间。
第八条 为保证房源充足,租期一般不得延长。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租期的,应提前一个月提交延期申请,组织人事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酌情审批,延长期内的房租参照潜江市出租房屋市场价格执行。
第四章 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后勤处是单身教师周转公寓的分配和管理部门,根据用房协议为使用人分配房间,首次分配方式为抓阄、摇号等形式。
第十条 后勤处负责周转公寓的入住和退房管理、维护维修管理、设施备品管理、委托物业公司进行保洁等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单身教师周转公寓只能由审批部门批准的使用人按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期满后使用人应清理好房间,经后勤处验收后上交房间。延期使用者应服从后勤处对房间的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后勤处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对周转公寓的备品进行配备、维护和更新。使用人搬离后,后期处根据实际需要对房间进行修整维护,确保房屋以良好状态交给下一位使用人。
第十三条 使用人在入住和退房时,应与后勤处工作人员共同查验房间设施、备品,水、电、煤气表数,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在周转公寓使用过程中,使用人对房间内固有设施设备负责,如固有设施出现人为损坏,由使用人负责恢复原状。使用人对自身在周转公寓内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相应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严重违规情况及处理办法:
1. 使用人不得将房间转租或出借给他人,如私自转租或出借,造成的后果由使用人本人承担。使用人不得在公寓内开展任何违法违纪活动,违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2.使用人不得私自占用其他房间或公共区域,严禁占用消防通道,违者由后勤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者清退出公寓,因清退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者自行承担。
3. 使用人不得无故长期闲置住房(寒暑假之外的正常上班期间,未说明原因房屋空置满一个月,或实际入住时间不足学期总时长的60%),否则公寓管理部门有权收回房屋,并按最高系数追缴房屋租金。
4. 使用人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在周转公寓饲养大型犬等可能引起其他住户严重不适的宠物,不得制造影响其他住户安宁的噪音等不利因素,共同维护公寓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环境。
5.不符合申请条件者若隐瞒情况违规占用住房,违规占用期间的租金按照最高租金标准追溯收取,并由后勤处责令立即退还房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单身教师周转公寓的经费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住户租金缴入江职资产公司,经费支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周转公寓租金标准见下表。租金标准由组织人事处、后勤处和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边市场价格、公寓供求状况、维护费用等因素共同确定。租金可采用预交方式(每三个月为一个交费期,每次预收三个月或六个月房租),也可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单身教师周转公寓屋租金对照表
入职年数 |
小户型租金 |
大户型租金 |
第一年 |
450元/月 |
600元/月 |
第二年 |
450元/月 |
600元/月 |
第三年 |
450元/月 |
600元/月 |
超期一年内 |
600元/月 |
800元/月 |
第十八条 单身教师周转公寓投入使用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向新教师直接发放住房补贴,改为按原补贴标准减免每月房租,减免期为入职的第一年和第二年。第三年,使用人按正常房租标准缴纳租金。因特殊原因超期的使用人,超期一年内,按第十七条规定的标准执行,超期一年以上,以第四年租金为基准,每年房租上涨20%。
第十九条 公寓的水、电、天然气费、物业管理费用由使用人按照学校标准自行缴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10月 1 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