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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专任教师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6-10   点击数: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专任教师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专任教师队伍建设,规范专任教师管理工作,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任教师(简称“教师”),包括:

(一)所有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与学校签订三年及以上聘用协议;

(二)各院部根据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需要,聘用的兼职企业导师、学业导师、实训实践指导教师等,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与学院签订三年及以上聘用协议;

(三)具备教师资格与条件,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专职辅导员与行政“双肩挑”人员。

三、任职条件

(一)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认同学院文化,遵守学院教学管理制度。

(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符合学校专业要求。

(四)具备从事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能力。

(五)身体健康,年龄符合学院用人规定。

(六)新教师须在入职二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四、聘任程序

(一)学校根据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生师比要求,制定教师招聘计划,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和有关院部进行招聘、引进。

(二)经招聘、引进程序和学校党委审定的聘用人员,由组织人事处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三)组织人事处开具工作任务分配单,教师到用人单位报到。

(四)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可以直接办理入职聘用手续。

五、教师职责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熟悉和遵守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乐教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积极承担教学工作,按时完成教学工作任务。

(四)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努力掌握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五)刻苦钻研科学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和业务水平。

(六)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道德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七)全面关心爱护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教师分类

根据教师所承担的专业教学、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研究、教育科研、实验室建设、学校其他发展与建设等方面工作的不同侧重,分为以下类型:

(一)教学为主型:主要承担专业教学工作、开展教学研究的教师。

(二)科研为主型:主要承担教育教学科研任务的教师。

(三)教学科研并重型:承担教学工作,并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的教师。

(四)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的教师。

七、教师归属

(一)教师应归属所在院部管理,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专职辅导员、行政“双肩挑”人员的教学业务归口到院部管理。

(二)教师应按照专业、课程或课题加入一个教研室。

(三)学校特聘的名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学团队专家归属专业所在院部管理。

八、工作任务

(一)按照学校有关教学工作文件执行。

(二)按照所在院部与其签订的年度目标责任书执行。

(三)完成学校、院部安排的招生、监考、阅卷、学业导师、创业指导、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其他工作任务。

九、薪酬待遇

教师的薪酬标准按照潜江市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学校绩效工资方案、聘用教职工工资改革方案等文件执行。

十、教师培养

(一)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教师应积极参加与本人相关的培养工作,达到培养目标。

(二)教师应参加所在院部、教研室组织的培训。

(三)教师应参加学校职能处室组织的专项、专题培养。

十一、教师考核

(一)基本工作考核

1.教师实行年度考核,由所在院部按照学校组织人事处的要求负责实施。

2.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教学研究工作由教研室负责按学年进行考核,教学科研成果由科研处按学年进行考核。

3.试用期教师的考核由教研室负责,并出具明确意见。

(二)专项教育科研任务考核,由任务分配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任务责任书进行。

(三)聘用期满考核,续聘、转岗考核,按照聘用协议约定、岗位条件进行。

十二、奖励与处罚

(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

(二)教学质量等次奖按照教学绩效工资方案计发。

(三)教学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条例计奖。

(四)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工资晋级、调整岗位、待岗培训、解聘等处理。

(五)工作中出现教学事故的,按照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给予处理。

十三、职称评审与岗位晋升

(一)教师的职称申报与评审按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任职资格条件进行。

(二)教师的岗位晋升按照学校岗位聘用实施细则进行。

十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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